新增 食品生产许可证(SC)办理全流程:条件、材料与时限

发布时间:2026-09-27 |来源:江苏认证咨询网|作者:小润 |阅读:8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

  • 审批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余食品类别可由省级部门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管理权限,江苏地区一般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 核心条件: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设备设施,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 证件效力:食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 5 年

一、需要准备的主要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生产场所平面图、各功能间布局图、生产设备布局图与工艺流程图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培训记录
  • 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或产品配方相关材料

二、办理环节

提交申请 → 形式审查并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组织现场核查 → 作出许可决定 → 颁证并公示。

三、证件载明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