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目录范围、申请条件与流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第 25 号公告,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 14 类 27 个品种。
14 类产品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燃气器具、钢丝绳、人造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 2020 年原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 5 类产品审批权限下放后,目前均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申请条件
- 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
-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设施与检验手段
- 有完整、准确、有效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办理流程
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 材料形式审查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组织企业实地核查 → 部分产品安排发证检验 → 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时限与有效期
受理后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建筑用钢筋、水泥、危险化学品等产品,在收到《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四、无证生产的法律后果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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