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的国防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五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第六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开展学生军事训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国防素养。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将国防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标志。国防教育标志由全国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单位,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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