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我市颁布的《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2017-2020年)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南京市高新技术预备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报预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申请)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经设立研究开发费专帐或辅助核算账。
二、申报材料
企业填写并打印《南京市高新技术预备企业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企业创新能力总结(提纲见附件2,不超过1500字),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企业研发及创新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二年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职工人数、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相关材料;
3、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各主管部门要动员并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按目录编写页码),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委委托受理单位—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已列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预备企业后,将优先推荐申报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四、申报批次及时间
市高新技术预备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及10月30日,企业向所在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时间以各主管部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