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 代表产品的范围 | 限制 范围 |
其他焊接 钢管 | B | | 材料、 规格 |
|
分 项 | 具体要求 |
专业人员 |
管理 人员 | 技术负责人 | 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
质量保证 工程师 | 应当设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
质量控制系 统责任人员 | 设置制造(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的挤出及其缠绕、注塑等关键工序)和产品检验<如宏观检查、耐压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成品检验等)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
注:相关标准中所称的压力试验、静水压试验、静液压试验,在本规则中统称为耐压试验 |
技术人员 |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 |
检测 人员 | 无损检测人 员 |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
理化检验、 试验人员 | 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化学成分分析、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分析、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
检查人员 | 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械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影响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
技术 工人 | 焊接人员 |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
| 其他技术工 人 | 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
2.生产条件 |
厂房 场地 | 厂房 | 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制造,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
厂房 场地 | 材料保管 | 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材料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 |
| 焊接材料保 管 |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设备,包括至少1台焊接材料烘干设备、l台保温设和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
成品保管 | 应当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成品保管条件,有专用库房、货架或者专用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在专用库房存放的,其专用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