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管理
客服微信:18952088008
 
  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压力管道元件
  压力管道
  锅炉压力容器
  厂内机动车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
  检验检测机构
  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锅炉压力容器 > 浏览文章
 
江苏特种设备许可证 C级锅炉制造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1月09日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上一篇文章:江苏特种设备许可证 D级锅炉制造 下一篇文章:江苏南京特种设备许可证 B级锅炉制造
 
 
Copyright (c) 2016 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3056753号-4
地址:江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宏普捷座A座11楼 电话:86 025 86807998 传真:86 025 86807997
  

客服微信

18952088008

在线客服